法人的股份要多吗?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以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以适当考虑减少自己的出资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而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则不能过分增加或减少自己的出资,否则可能遭到股东的请求权之诉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股东出资的减少做出了限制,即“公司变更登记涉及股东转让出资的,应当提交依法作出的股权转让协议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交人民发院有关裁定”。通过正常程序减少出资是有法律保障的,但违反该规定,采取伪造签章、虚构文件等手段将出资减少,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由于公司的全部资本由所有股东平均分担,每个股东都要充分关注公司融资的风险和资本维持的问题。特别是现在有很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很高,但后来却无力偿还债务甚至逃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慎重决定注册资金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