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停牌时间限制吗?
我猜题主想问的是,对于“尚未盈利”的新兴企业,是否可以在美股市场上持续挂牌交易。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在美国上市并不一定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也就是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直接发行股票。很多新兴的企业会通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先实现非上市公司到上市公司的转化。而这里的SPV可以是信托、有限合伙企业或是其他形式的主体。之后这个SPV再通过反向并购的方式将资产注入已上市的母公司,进而达到上市的目的。 这种操作方式下,理论上来讲企业是可以不进行IPO就直接在美国的股市上一直挂牌交易的。只不过这个过程较为复杂,且涉及到众多主体及业务安排,并不是没有风险和成本的,所以也就有了行业惯例或是市场规则——未盈利的初创企业(unprofitable startup)原则上是不能直接直接在公开市场上持续挂牌交易的。
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曾经指出【1】,对于“由于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或者经营业绩难以评估,而在其首次公开发行中无法合理预期获得可观收入或流动资金的公司……可能不具备继续挂牌交易的必要性”(2) 而这些公司通常会被归类为“空白支票公司(blank check company)”,因为它们似乎只是获得了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某种具体资产的许可证而已,但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因此被称为“空支票公司”。
另外,根据SEC发布的“关于特定类别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的建议”(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Disclosure in the Offer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Securities)文件【3】,当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属于下列四类之一时,该发行人就负有披露额外信息的义务,包括必须在注册声明及其他文件中充分披露如下信息:
· 如果该公司是空白支票公司并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发售新股,必须披露有关计划以何种方式(如资产收购、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解决尚未实现收入的问题;以及如果未能实现上述目标的时间期限已经临近,则应披露是否存在无法达成目标的重大不确定性。
· 如果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打算通过SPV结构来实现上市,那么需要提前披露这一事实以及对后续交易进程的影响。
· 对于任何拟进行的业务重组(business restructuring),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都需要披露其原因及其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 需要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不确定性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政府调查及任何可能导致亏损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