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环西股份破产了吗?

车淑娟车淑娟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2013年,我爸爸在环西买了50多万的商铺(贷款),当时说是和工商银行合作的,有工商银行做担保,让我们放心买。后来交了首付,开发商(恒泰房地产公司)给我们出了一份收据(收了我爸49万,其中1万元是银行保证金,已经退还给我了,还有1万元的维修基金也没有退),还有一份合同,到工商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拿到了他项权证,然后就到房管所办理了备案登记。 到了2018年底,我爸收到法院通知,说是我们买的商铺开发商欠别人的钱,要拍卖我们的商铺,于是我们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随后我们找到了开发商和工商银行,经过几次协商,他们愿意和我方签订还款协议,先还一部分款项,剩余部分以商铺价值抵扣,双方各自承担税费。于2019年6月签订了协议,约定1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期间免利息。

但是到现在为止,对方一直没有履行协议,而且我查了一下,发现现在该商铺已被另外一个债权人申请了查封,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债权是否还可以得到保护,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该商铺?另外,我查询的时候看到该商铺的备案登记主体还是我爸爸的名字,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我父亲还要继续偿还银行的贷款呢?真的很着急,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回答:首先,从你提供的材料看,你的问题涉及四个法律关系,分别是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商品房买卖及执行异议之诉。

一、关于民间借贷,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应该是广东普宁环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西地产”)将工程款抵作购房款,并与债权人李旭斌签署《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将已销售的19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李旭斌对环西地产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抵押担保,依据《借款协议》,环西地产以其自有的19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那么,工行揭阳分行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虽然你在起诉状称“被告因缺乏建设资金向原告借款,后将涉案商铺出卖给原告,用于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但从您提交的证据来看,你们之间就涉案商铺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支付部分款项,被告也出具相应凭证予以确认,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认为法院处置的财产即涉案商铺属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被驳回后,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不得执行位于普宁市商品城一期E幢首层18号店(即涉案商铺),经法院查明上述房产系被告向他人借款时提供抵押的财产之一,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上述房产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基于以上分析,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就案涉商铺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并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则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被告应返还的款项是在履行完毕后予以扣除,还是没有实际支付的款项不予返还,则视原告能否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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