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乔丹体育还是美国乔丹?

谈继雄谈继雄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如果题主是问“如何看待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这件事的话 我的态度很明确,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瑕疵,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已经对案涉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作了阐述,本案不再重复评价。但这一裁定所涉及的商标与案涉商标不同,且该案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并非侵害商标权案件,因此裁判结果并不具有绝对的参照意义。

虽然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但是注册原则并非绝对主义,对于驰名商标等特定情形下,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恶意注册的行为。本案中,无论乔丹公司注册的7号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都不影响被控侵权的42类商标的定性,该42类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消费者的姓名、名称、绰号、外号,引用人姓名不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鞋,而乔丹作为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其姓氏“乔”字又属于常见姓,故将“乔丹”用于指称乔丹本人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乔丹”系列商标亦已被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在无证据显示乔丹公司对“乔丹”及其相关商标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情况下,“乔丹”作为消费者姓名,已经足以使普通公众将之与乔丹公司及其商品联系起来。

由于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前者保护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后者保护的是经过使用获得商誉,二者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区别。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品牌优先的原则,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转换时往往需要承受较高成本,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过于宽泛,可能损害商标专用权人以及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