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几个月后说我骗保?
不请自来~ 因为我是律师,又是个喜欢研究保险法的律师。 看到题主的问题,我也很好奇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1、被保险人出险时是否处于保险期限届满期间内;
2、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楼主提供的材料来看,我推测应该是这样: 1.因为保单是09年生效的,所以被保险人在16年1月出险应该是在保险期限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但是15年的12月份,保单到期了,而16年的1月份正好是整个月,在到期之前的几小时或者几十个小时,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效力终止前的情形,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之内。
2.从楼主的文字描述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资料中看,我认为双方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未进行明确的说明与告知。 如果保险公司仅仅以投保书中“签字栏”上的签字作为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与告知义务的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至少还应当提供如下这些书面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①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②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及法律概念作解释; ③由投保人在书面确认函上签字予以认可; ④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在缺乏上述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投保单显然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如果我的判断有误,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总之,本案中,如果楼主能拿出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在有效保险期内出险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负责赔偿。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