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人员能够兼职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担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兼职。 (二)在特殊情况下,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位有一定实际工作的,经批准也可以兼职。 根据上述规定,除县处级以上领导外,其他公务员都是不允许兼差的;
当然,特殊情况的界定和审批权限由相关部门通过文件等进行规定。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情况,但实践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特殊情况: (一)、因地域分工等原因,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位有一定实际工作可一并处理的;(如一个县或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的局长,可以同时担任财政局局长等职务)
(二)、因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需要跨部门兼职协助处理特定事项的(如公安局长兼任治安支队队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卫生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三)、因临时负责专门事项,需要兼职承担相应职责的(如在临时出现空缺时,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先代为履行人事部长的职责);
(四)、因工作调动、下放等,在新旧工作单位之间往返期间短期兼职的(五)、经批准开办经济实体的公务员。 但是,上述只是分析了公务员不能兼职的一般规定,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部分机关单位会允许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兼任下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此时虽属于兼职,但由于是平级调任,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
例如,某镇有A、B两个办事机构,由于工作人员不足,于是从C处调来一名副局长D兼任A机构的主任,再从E处调来副队长F兼任B机构的副主任,此时虽然D、F二人实际上同时任两个职务,但因为是同级的领导关系,且都能分配给相应的日常工作,则符合特殊情况的条件,是符合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