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过劳死官司吗?
之前在国企的时候,有个同事过劳死了…… 那还是二十多年前,当时我们单位与外商合资建立了分公司,我是在总部做人事部工作的(相当于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部和培训部的总和),这个同事是分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
由于是新公司需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所以工作特别多,加上语言上的差异(双方沟通存在一定问题),导致这个同志整天都是忙碌的工作状态。
突然有一天,听说他因为过度劳累,晕倒在了办公室,然后送医院,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后来听人说,他住院期间,他的父母从老家赶到他居住的城市,在医院里默默流泪,因为他的工资卡里,只剩下了几百块钱…… 那个时候还没有劳动法,也没有人叫工伤!但是,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都受理了案子,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共计50多万元。
这应该算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较早的因劳动者死亡而支持全部诉求的案件之一。 我还曾经参与过劳动仲裁庭审,仲裁委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以工亡为由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虽然案件取得了胜利,但参加庭审时,看到被告方代表冷漠的神情和不屑的眼神,仿佛我们在颠倒黑白、无理取闹一样。这种待遇差距,真是让人感慨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