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过劳死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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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国企的时候,有个同事过劳死了…… 那还是二十多年前,当时我们单位与外商合资建立了分公司,我是在总部做人事部工作的(相当于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部和培训部的总和),这个同事是分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

由于是新公司需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所以工作特别多,加上语言上的差异(双方沟通存在一定问题),导致这个同志整天都是忙碌的工作状态。

突然有一天,听说他因为过度劳累,晕倒在了办公室,然后送医院,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后来听人说,他住院期间,他的父母从老家赶到他居住的城市,在医院里默默流泪,因为他的工资卡里,只剩下了几百块钱…… 那个时候还没有劳动法,也没有人叫工伤!但是,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都受理了案子,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共计50多万元。

这应该算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较早的因劳动者死亡而支持全部诉求的案件之一。 我还曾经参与过劳动仲裁庭审,仲裁委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以工亡为由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虽然案件取得了胜利,但参加庭审时,看到被告方代表冷漠的神情和不屑的眼神,仿佛我们在颠倒黑白、无理取闹一样。这种待遇差距,真是让人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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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在我国尚不属于独立的死因类型,尚无确切的医学鉴定方法加以确定。劳动者发生“过劳死”以后,如果死因与劳动强度或工作时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按工伤处理。

随着就业压力与日俱增,人们的工作强度和精神压力越来越大,过劳死人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年轻化。过劳死,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代社会顽症。日本是全球公认的过劳死最严重的国度,日本厚生劳动省2005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当年“过劳死”申诉确认申请案达155件,最终判定为“过劳死”的有79件。日本“过劳死防止法”实施以来,“过劳死”申诉案件数在不断增加。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大陆地区,过劳死现象愈来愈突出。据有关报道和数据表明,中国大陆地区的过劳死人数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每年至少有60万人,而因过劳死的年轻人超过30%。

目前世界上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专门法规来预防过劳死。日本最早开始探索过劳死的立法认定和补偿问题。其劳动基准法、工伤补偿法以及最近刚刚通过的过劳死防止法,构成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制体系,对于过劳死的预防和补偿,起到了重要而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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