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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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特别法人,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的适用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符合有限条件时);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与合伙企业。

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法律性质,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 首先,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谓法人即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得以独立存在的根据。可见,是否拥有法人资格,是社会组织的法定属性,而不是某个具体组织经特定的程序取得特定的身份。普通合伙企业不能获得法人资格。虽然《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合伙人的人格权”,但是,合伙企业并不能因此而具有法人地位。

其次,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人)对外不负担清偿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法人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否以法定代表人和全体合伙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清偿,是区分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重要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形下,合伙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最后,普通合伙企业不能发行债券等金融证券并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发行债券的前提是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否则所发行的债券就成了没有期限的借款合同了。普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就不能发行债券、上市进行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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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不以注册资本为条件,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是与公司法人在法律属性方面最根本的差异。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依协议而成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普通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协议的合营。与法人的依照章程、依资本设立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既非基于政府的特许,也不是依照企业章程由各个出资者所组成的合营性企业,而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联营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和经营以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为依据,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对企业的共同财产所有、经营、管理、收益和债务的承担都是均等的,这是普通合伙企业有别于其他形式企业的根本特征。同时,在普通合伙企业,不以注册资本为条件,而以出资为必要。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一样,普通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也无需办理复杂、繁琐的公司设立程序,而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在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伙人的个人信用、能力以及他们的营业能力。如某一合伙人死亡或者破产,普通合伙企业就不可能继续维持存在,而应解散,或者由其他合伙人和继承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企业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承认按照合伙协议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企业,但未参加企业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对自己的投资、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承担责任。在实行共同经营管理的情况,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企业事务的权利,对企业的事务有同等的决定权、指挥权和代理权。因此,即使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要对其他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负责;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要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法人最根本的差异即在于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制度,核心即在于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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