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察报告是几次?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基金章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公开披露或者报告下列事项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即“四性”): (一)基金份额发行情况; (二)基金份额的价格; (三)基金的收益和风险; (四)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相关信息给投资人,包括该季度的净值增长情况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状况,同时说明是否存在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原因;年报则应当更全面详细地说明整个年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基金资产的组合情况、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各个投资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价等等。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规模、结构、资金变动情况等; (二)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包括项目投资结构和区域分布等情况; (三)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及分红情况; (四)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除上述法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外,私募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