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稀释创始人股份?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目前市面上有很多解决方案。今天主要想说的是两种比较“暴力”的稀释方法(因为都很“暴力”所以只考虑股权不考虑钱的问题): 这两种方式都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创始股东愿意让渡出部分权利,并且接受相应的价值补偿。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最关心也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而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则相对较虚,但却是股东拥有控制权的最根本来源。 当然,在具体情况下,不同股东可能会更关注股权所对应的不同的经济利益。例如,天使投资人通常会倾向于转让给创业公司的股权比例更大一些,以便更快收回投资;而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所占的比例稍微小一点,但要求所投资项目能够获得比较高的溢价。
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本质上都是为了减少和降低其他股东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达到变相稀释的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