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划转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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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有国务院规定。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制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子公司改制;

3、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法律事务和财务总监。

根据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管理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全或者控股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诀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派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六个: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 法律效力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有四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和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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