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事务代表有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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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各地政府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书面承诺书,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在董事会下设立具体办事机构。 证券事务代表的产生程序是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同时,由于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分别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有监督作用;

在特定条件下,董事会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时,股东(大)会有权撤销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即使某项董事会决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也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该项决定,而是应该向董事会提出诉求,促使董事会及时修订或者做出新决议。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情况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尽管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但只要其作出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对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说董事会独立行使权力是有道理的。 但是董事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订合同,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职能必须由公司来行使。也就是说,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股东之间是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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