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材料做多少?
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该仅仅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在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可以改变会计处理的依据。对这个问题应当这样看待: 首先,从税法角度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中,工业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100万元、商业为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商贸企业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当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了。
其次,从会计准则方面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新准则与相关税法发生抵触时,应当执行新准则的规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工业企业,其销售产品取得收入,应确认营业收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计入销售费用——销售税金科目,待结算收入时再转入利润账户。 而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商业企业,由于其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销售商品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收到货款时,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最后,从财务管理角度考虑,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防止企业通过“调节”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必须将商品销售收入及时确认,并将相关的销售成本及时结转。如果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不按准则要求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其偷漏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