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有法人吗?
答主在美国做过两年多corporate paralegal,负责过几百个公司的注册和注销,大致了解美国公司法的框架,就根据经验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C类还是S类公司,都只有有限责任(LLC虽然叫有限责任,但其实也是一种公司形式),所以股东(shareholder)或董事(director)对公司债务(liability)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而法人概念是美国法律里一个相对古老的概念,现在已很少使用。
过去,美国的公司只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C-Corp)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公司对股东责任是连带的(joint and several),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破产了,股东不但要掏出自己出资的那部分,还要拿出超出部分来填补公司的亏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股东可能只是一个小老板,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金钱来填补公司的亏损。所以后来就有了SBIC等投资公司的设立,这些投资公司通过债权方式先垫资给公司,公司再用经营收入逐步偿还。但这种做法会使得股东的责任变成无限责(unlimited liability),这对那些只出资很小比例的小股东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于是,为了保全小股东的利益,1984年,美国通过了《有限合伙企业法》(LP Act),允许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LLPCorporation)的形式,同时规定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资金(investment)仅负有限(limited)的财务责任;还设立了专门管理公司(the corporation office)以监管公司成立、注销程序。
综上,可以理解为:美国的公司法框架里面,股东只对投入的资金承担责任(在C类公司中是连带责任,在LLC中有限责任),而法定代表人并不存在,因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董事会来完成并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