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只有当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足时,才会考虑增资的问题。 其次,企业法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注销的,只能撤销(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况)或破产(主要适用于资不抵债的情况)。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注销企业:
(一)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的(涉及债权债务问题需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决定注销的。
关于您所说的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79号)的规定,
第一,对于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期间,应当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补税额,实行先征后返(退),多退少补,即对纳税人多缴税金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少缴税金责令补缴。
第二,对于企业年度中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收益进行弥补,但是不得超过5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各项免征增值税收入应予免税收入总额中归集,并在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的亏损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时,无需特别进行账务处理,只需要在年度损益表中反映即可。因为损益表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会自动将上年亏损(即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弥补。弥补亏损超过5年仍不能弥补的亏损(即长期亏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全部或部分收回时,相应调增新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如实际收回额超过原计入费用的金额时,不允许计入新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作为企业的收益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以下称当年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用当年亏损弥补。所谓五个年度,应从当年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计算,连续五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从第六年开始就成为不能继续在所得税前弥补、而只能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长期亏损。即在第六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只能弥补前五个年度内的未弥补亏损(即前五个年度内尚未用所得弥补完的亏损,以下均称五年内的亏损)和第六年度的亏损(即从亏损年度的次年开始起超过五年、当年发生的亏损,以下均称当年亏损),而不能用所得继续弥补已经作为长期亏损的原五年内亏损。而且,用所得弥补当年亏损,属于税收法规所允许予以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即费用扣除),冲减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弥补长期亏损(即五年内亏损)属于税后收益,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