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不算租售面积?

糜淑云糜淑云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题我会。 先给结论,我认为不算,具体理由如下: 目前对于出租房的定租,各地都有明确规范,例如《大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时间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或约定不明的,租金标准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从这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是不可以约定“押一付三”、“押二付四”这样的交租方式的,当然更不能约“押三付六”了。如果约定了这样交租方式的话,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是无效的。那么反过来,如果约定了“押一付三”或者“押一付六”,就是有效的吗?我的观点也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下面这张表(此表根据《大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制作)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原值还是现值,一套房屋的月租金基本上最多也就1200元/月上下。而如果是新房并且装修较好,可能达到1500甚至更高;但是如果房龄较大或者是老破小的话,有可能低于800元/月。当然这里没有考虑地段、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现在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假设房东把一个30平方米的一室一厅出租,装修较好,租价4000元/月。如果租客不认可这个房租价格,大可以去市场里找一个同类型房屋,对比一下两者的装修档次以及位置等因素,看看能否找到比目前所看的这套房子更便宜一些的。如果租金相同或者相差无几,我相信租客也不会去计较这个房间到底是不是套内面积30平方米还是公摊面积30平方米了。毕竟如果房东肯在装修上多花些钱,相信他也能在其他方面少花一些。

但如果租金相差甚远怎么办?我认为这时候租客是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房东退还已经缴纳的租金和利息的。因为这时候房东已经违反了《大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即: 也就是说,虽然房东没骗你,但他确实在签约的时候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从而导致你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这是可以主张退还已付费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

郦青岑郦青岑优质答主

在买房的时候一般都不考虑这些吧 然后呢…… 这边的话是开发商赠送的呢! 所以我觉得你可能是想问“这个阳台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啊 如果是我我一定会说当然是您自己啦(因为我不收钱嘛) 但如果是开发商的话他可能会说是他哦~ 他可以以租为售哟~ 我想他是很希望把这个阳台卖出去的…… 但是这样对他来说又没什么好处,因为他不赚钱呀,而且还要搭上一些成本 所以他一般会送出去——比如像题主所说的“送给我了”、或者“送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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