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十的股份多?
1、首先,我们算一笔账 假设一个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两个,甲出资70万(70%),乙出资30万(30%); 当甲转让20%股权给丙时,需经乙同意,因乙出资未过半数,则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就是说,丙获得这20%是有条件的:
①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即同等情况下不能优于其他股东分红。
当公司资产和负债相抵后还有剩余,也就是有盈余的时候,这时候需要分配利润了(简单理解为公司赚了钱要发钱了!)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分呢?一般情况是参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当然也可以约定其他方式。举个例子说明: 如果公司净资产500万元,甲乙分别投资300万和200万元,那么每个股东的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就是300/500=60%,乙股东的股权对应的资产价值就是40%。如果这次利润分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话,那么每股可分得8万元的利润(500*60%=300,300-8=292,292/2=146 146+8=154 154*40%=61.6 61.6+8=69.6)
如果按这个分配的话,甲可以分得69.6万元,乙可以分得61.6万元,而丙以20%的股权支付了7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认可,要么增加注册资本(其实就是甲和乙拿出69.6+61.6=131.2万放到公司账户里),要么是丙追加认缴资本70万给到公司账户,作为对价换取20%的股权。
综上,从工商层面而言,只要按照上述操作,是可以实现10%的股份对应70万的目的。 但是,这里的前提是乙方自愿且能够认可这种分配方式。假如乙方不同意这种方式,又不愿意在工商登记中作任何变更(即承认丙方持有的20%股份),那么甲方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法院判决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2、其次,我们再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本质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意见,因此也导致了很多原本应该很简单的交易变得复杂化。我的观点如下:
①原则上来说,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确定,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上面所说的那套方案一样,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并且能自圆其说,那么这就是一种合理的方式。
②但是,一般情况下来说,股权转让价格会体现为“零对价”或者“一元钱”。所谓“零对价”指的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并由出让方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所谓的“一元钱”指的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理论上来讲应做贬损处理,即股权的价值应为“一元钱”。
③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且股东取得分红也需要基于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股东要承受一定的风险。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 但是,这里的“一元钱”并不代表实际价值就是一元钱,而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作的贬损价。另外也不是说股东之间的转让就一定是“一元钱”,只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是这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