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股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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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是否保留利润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及以怎样的利率和方式分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实务操作中如何运用 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财产的分配(盈利与否、以怎样的利率和方式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制定。但实践中有的股东为了控制公司,通过不合理的约定,如“亏损也分红”“不分红就赔偿损失”等条款,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这种约定有效吗? 首先,这类约定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分配利润。除法定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随意分配利润。 其次,这类约定违背了资本确定原则。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额,具有公示效力。虽然《公司法》允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权质押等行为,导致注册资本并不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但它仍然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基础。如果随意承诺高于注册资本金额的利润分配,在未履行完承诺之前就擅自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那么股东就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这类约定也有可能使股东陷入财务危机。因为公司的净利润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10%的公积金。如果存在股东滥用权力,通过不合理的约定损害公司利益,使股东个人负担较重的所得税和债务的话,可能给股东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避免争议的有效方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因分红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股东会议事程序与表决制度的建设 对公司来说,完善的议事制度和表决程序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更是防止股东滥用的重要屏障。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严格的人数限制和签字生效机制,并实行双重审查,确保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二)完善章程的规定 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合理规定分红的条件以及需考虑的因素,包括增加董事会对于盈余分配的决定权,或是直接赋予董事长或总经理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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