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遗产指什么意思?
“体育遗产”的概念一直未有明确界定,较为公认的说法是指那些具有历史价值和传承意义的体育项目、场馆设施、文献档案等运动实物和声像资料。 2013年中国第一个《体育遗产法》颁布并实施。其中第二条对体育遗产作出如下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遗产包括下列各项:(一)具有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体育场馆;(二)反映古代或者近代体育运动发展水平的典籍、照片、书画作品、录音录像带以及其他文物;(三)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牌、证书以及运动员的参赛衣钵等;(四)具有重要价值并且可供科学研究使用的体育科研数据资料;(五)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物品。”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有关体育遗产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域。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先明确了体育遗产的内涵与外延,才能进一步探讨其保护等问题。研究体育遗产的内涵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对体育遗产的认定主要遵循中国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奥林匹克商标注册或备案的对象为:以向青少年传授竞技体育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组织;以传播 Olympic 为名的组织;以举办奥林匹克论坛、奥林匹克博览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为目的的组织;其他经奥委 会认可的中国境内组织。同时,该办法附件对可能构成奥运会赞助伙伴或供应商的机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并对申请奥林匹克商标注册或备案的条件提出了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体育遗产”的初步概念: (1)主体上是一定的载体,即能够作为财产进行产权安排的客体;
(2)内容上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体育物质资产或体育精神财富;
(3)主体是对这些遗产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或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的人。 据此,凡是符合上述特点的事物都可以称为体育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一种利益状态的存在,而利益是持续不断的,尽管某些事项在某一时间点之后不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但其持续至该时点的原有法律关系不应归于消灭,所谓的“没有新发生法律关系”并非指“不存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