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西产假多少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并给予假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假期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依照国家有关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给予帮助和照顾。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及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励的人员及其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因生育导致伤残的,从住院之日起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平均工资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终止计划生育合同关系。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手术妇女,由设立在农村的卫生所实施避孕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由当地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由设立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基本服务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节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采取药物、器械、手术等治疗性措施的,其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