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建房违规吗?
不违规,但是不建议这么干(特别不建议,因为有人已经吃过亏了)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民房建设,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老百姓自有住宅的改建、扩建、加建都是合法的(注:本段引用自网友“北京小章”在《百度知道》中的专业解答) 但显然这种“合法”是有条件的—— 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审批意见; 房屋建造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租赁手续。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四种情形下,公民的自建行为属于违法: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建设的;
3.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逾期不拆除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当然,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对这些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以及业主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城市居民自行组织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可以看出,如果违建面积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的话,罚款金额是非常大的!! 另外,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以外,违章建筑还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那么,既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民宅的建设,为什么我不建议这么做呢? 因为现实状况非常复杂,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先来看看已经发生的案例:
本案是发生在朝阳区的一件民间纠纷,原告为房屋被拆居民,被告为违法建筑的搭建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擅自处置村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亦不能直接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法院还指出,即使被告建设涉案房屋系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之前,不能认定其搭建行为违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类似的情况还有发生在昌平区的 本案中,原告赵某主张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已拆除房产的安置房源或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则主张赵某一方存在违法行为,且对造成损失也存在过错,不同意给付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赵某一方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构成违法,但该建设行为系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并未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亦不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给付赵某各项费用共计50万余元。 所以你看,法律上尽管没有明文禁止,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