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企业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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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产的原材料,不能抵扣; 2、不是用于《生产销售名单》上的产品,也不能抵扣(这条很严格)!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减免增值税项目(以下简称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购买免税项目用品所支付的费用;

(三)支付的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营业税暂行条例》也明确列出,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人营业成本: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所以,对于企业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认可,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或抵扣的依据。

当然,现实中,有些企业可能确实不知道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应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企业明知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而故意采取隐匿、篡改发票内容以及其他方式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严重的偷税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无论是自己无意还是有心,都会涉及虚开发票罪,触犯刑法。

耿保忠耿保忠优质答主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包括未对该项农产品进行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前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如工业企业用自采的农产品加工后对外销售),可按购进价格(包括按合同约定预付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购入需要进行税收应税行为加工后才可以使用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一)购进(包括按合同约定预付价款)时,按支付金额(包括预付价款)暂作价外费用处理。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价款和预付价款的9%计算),借记“生产成本”或“在建工程”(按价款和预付价款的1%),贷记“银行存款”(实付金额)。

(二)将购入的该批农产品制成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在货物制成验收入库时再作价处理,并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制成的货物实际耗用的该项农产品成本(以实际耗用的单价和数量计算)的10%和第(一)步已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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