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企业如何抵扣?
1、非自产的原材料,不能抵扣; 2、不是用于《生产销售名单》上的产品,也不能抵扣(这条很严格)!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减免增值税项目(以下简称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购买免税项目用品所支付的费用;
(三)支付的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营业税暂行条例》也明确列出,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人营业成本: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 所以,对于企业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认可,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或抵扣的依据。
当然,现实中,有些企业可能确实不知道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应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企业明知取得的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而故意采取隐匿、篡改发票内容以及其他方式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严重的偷税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无论是自己无意还是有心,都会涉及虚开发票罪,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