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不超过几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破产清算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注销时,可依据会计亏损处理原则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但是不能重复计入当年利润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即,如果企业注销时已结转了10年亏损,那么即使税务注销时候查补了之前的税款,会计上也已经结转,不得再调整以前年度利润。 不过,如果是违法经营产生的亏损,或者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如环境污染赔偿、税收滞纳金等,则不得用以后年度税前盈余予以弥补。
另外,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应当补缴出资,同时,公司也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执行的,可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股东以虚假出资为由于注册后长期不缴足出资,且公司也没有足够的收入和利润对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则属于企业发生的实际亏损。对于股东个人的出资额部分,应视为其个人财产的损失,应由其个人负责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