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虚拟企业收益?
先放结论,不才在2010年写过一篇《虚拟企业、分布式运营与利润分享》的论文(收录于《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10年第8期),认为在考虑税收等因素后可以证明,将企业的全部经营收益(包括全部税前和全部税后收益)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合理的。 文中阐述了如下两个主要观点:
1.若考虑税收因素,则基于“经济实质原则”的合理方式应是:在企业实现盈利时,首先以税后利润弥补以前会计年度亏损(如存在)并缴纳相应税款,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摊到各个股东中去。
2.如果不考虑税收因素,那么根据“完全成本原则”,为了使得各个股东承担的风险和得到的报酬相一致,最佳的方式是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均计入总成本,然后计算出每个股东应得的收入。 文中还介绍了两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果某项资产的收益和损失不能在有关会计期间得到确认或不可能得到足够的证据加以确认,就应该将其留待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并在确定各相关会计期间的利益分配额时予以适当考虑。
2.对于由一个股东单独承担成本的交易或在一项交易中各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的场合,应该分别情况加以处理。如果一项交易发生的总成本超过某一特定时间所要求的资本限额的部分应由各股东依其投资比例承担,各股东由此而获得的收益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超额盈余,应按照上述原则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反之,如果一项交易的初始成本低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要求的资本限额,则应由股东们将超出部分补交到公司账户中,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应作为股利在公司和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但文中也提到,这些理论都是在假定条件之上推导出的一般性原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实行。当前我国虚拟企业收益分配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各个成员企业提供各自需要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各成员企业应得的收益,实际上也就是将每个项目的收益和支出的核算划分清楚,按照各自的贡献大小来计算各方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