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收工作方法不多?
一、催收
催收是指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包括一般方式和诉讼方式。
一般方式是指通过发函或直接上门催收债权;诉讼方式是指通过诉讼或申请支付令实现债权。资产管理部门的专人应对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的管理不良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对诉讼和申请支付令的成本进行测算,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决定是否采取或者选择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以实现债权,对确需采取诉讼或申请支付令途径进行催收的,根据金融机构内部的前后台分离的原则,将案件的证据资料等移交案件管理的专门部门统一办理。考虑到司法部门结案的时间可能较长,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案件管理机制,专人负责协调、监控案件的执行进度,并及时制定应诉策略。对未达到诉讼或支付令条件,但又超过债务履行期的债权,应采取其他方式催收。一般方式催收应作必要的催收记录,以证明金融机构已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采用这两种方式需要重视的是催收的时效性。金融机构内部各有关部门在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时,都应贯彻催收管理制度。尤其是进入处置阶段后,既要重视依法处置,也要重视对未处置部分债权的催收工作。
二、盘活
盘活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促使不良资产恢复正常状态。盘活方式包括以物抵债、借新还旧、以贷收息、重议贷款协议、办理续贷、变更债务人、变更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追加担保人和担保物、诉讼保全、变更还款计划、减收或缓收利息、减免部分本息、重组转化、转贷、追索保证人的责任等。由于盘活具有针对性,因此在进行盘活之前必须对债务企业和市场进行了解、调查、分析,要结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市场的特点、优势,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方法。
三、转让
转让是指将管理不良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的处置行为。转让价格一般以内部估价为基础。转让可以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需要确定转让底价等具体处置方案。转让的具体方式有招标转让、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应优先采用有偿转让方式处置资产,在确定转让底价及处置方案时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方式处置。协议转让应遵守《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财金函[2004]28号)等文件的限制性规定。无偿转让仅限于以下情形,一是为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将不良资产折价给具有担保关系的第三人;二是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三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转让中的难点是确定转让价格。在处置管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应正确运用各种处置方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最大限度地提高处置的收益。比如转让过程中可以和以物抵债、借新还旧等方式相结合,以实现处置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