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贷款返回哪些资料?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审批同意后,经办行须返回以下资料:
一、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全部流程完成后,银行贷款经办行须返回以下资料。
1、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卡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通知书》交客户,嘱咐客户携带身份证件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一同前往房地产所在区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将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通知单》、《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通知书》、贷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给区房地局。
3、贷款经办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须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如房屋所在区域为房地局与建行合作区,则由区房地局直接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公积金贷款有关凭证寄回贷款经办行。
4、区房地局将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划入建行贷款经办行委托存款账户,并与建行经办行一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贷款经办行办妥委托存款手续后,根据《委托放款通知单》及委托存款流水号核对入账情况。核对无误后,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据第一联、公积金贷款划款凭证、建行应发贷款发放凭证、贷款账务核对清单、委托存款对账单传真给区房地局。
二、如果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未获批准的,经办行须返回以下资料。
1、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申请资料中的抵押房产购房合同原件退还客户。
2、按揭项目未报经分行预审同意的,要及时通知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