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属于特殊行业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均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出了总纲性规定。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主要的法律依据为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厅字〔2016〕81号),该《实施方案》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作为企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依法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环境监管实行统一规范,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国家对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焦化、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革、电镀、农药、氮肥、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排放行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018年7月1日之后取得(含变更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持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和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执行报告等。
根据2018年12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754号),生态环境部将分两阶段组织开展排污许可发证和管理,第一阶段在2020年4月底前,开展火电、造纸等33个已发排污许可证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第二阶段在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发证和登记。
总体来看,随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逐步得到确定,环保合规管理对热电等高排污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要求也将随之不断提高。就热电企业来讲,除了应当依法办理节能审查、环保“三同时”验收、取得取水许可证、用水指标和用水计划指标等外,还应注重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开展执行报告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