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与股份多少?

游群游群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从表面上看,公司持股比例多少与公司实际控制权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股份公司特别是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不完全取决于股份,而主要取决于股东之间的股权制约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可以存在两种不同的股权结构:一是某一人或者某几个股东“绝对控股”;二是股东之间互相“相对控股”。

所谓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主要是指在股东会表决权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同比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作了一般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法》又在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同时规定,董事会、经理以及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控股股东向股东会议提出的拟审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业务、提供的专业服务或供应的产品或服务事项。也就是说,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大于一票表决权,也可以小于一票表决权。持股比例大于表决权,股东行使的就不是单一表决权,而形成所谓的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

二、股份数量与表决效力

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确定的公司表决效力规则中,明确规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一股一票),即股份数量与表决效力实行“数股制”,但股份数量相同的,存在“股份数同,表决权不同”的差异;股份数量不同的,存在“股份数同,表决权不同”和“股份数不同,表决权相同”的情况。

1、同股不同权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股东持每个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在具体执行中股东持每个股份不只有一个表决权。同股不同权规则,一方面体现了对控股股东与控股权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赋予了公司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具体环境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的权利能力。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适用中,需要着重掌握以下几个规则:一是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持股数与其表决权数不一致;二是持股数与表决权数之间可以进行换算,也可以不换算;三是持股数与表决权数可以相同,也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差别性体现。

2、同股同权规则。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应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提交时间要求进行提交;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一提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占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时有效。

三、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补救机制

股份公司的经营权是在股东会作出经营决定之后,通过董事会经营团队具体负责的。也就是说公司日常经营权的行使与股东大会有直接关系,与股份数量有间接关系,但是与持股比例没有直接关系。在持股比例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机制进行补救。《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确立了股东会决议的补救机制:

1、一般补救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应当以所议事宜通告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适用于监事会)为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应当亲自主持董事会会议,不能主持时的由副董事长主持;监事应当主持,不能主持时可委托监事会长列席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外,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者按章程规定在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强制补救机制。即“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和形式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按章程规定召集会议的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除了上述情况,召集人或者有权决议驳回的股东撤销决议;会议不违反法律或章程的,决议有效。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机制进行权力制约,弥补持股比例上的差距。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掌握持股比例,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机制、议案表决机制进行权利平衡,实现股东会决议权的内部制约。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