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6产假多少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审议通过《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危险性作业;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项目应当列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请假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安排妊娠女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力劳动和集体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组织并指导女职工开展职业康复训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以及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实施办法》规定,双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至10天;对晚婚、晚育并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