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合格投资者?
一、金融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出现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或定义(仅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合法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文所引用的相关定义均来自其他学科。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中,将“合格投资者”定义为: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一)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二)经国务院批准,由银监会负责实施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进行国际间贷款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投资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 该定义中,合格投资者的主体范围涵盖较广,几乎包含了境内所有的金融经营主体(除不得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的机构)。但考虑到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此定义并不能被直接用于监管实践。
二、学术界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经济学领域,通常将家庭和企业外的资金供给者统称为“市场”。从微观经济层面观察,一个家庭或企业能够进行的直接投资就是它所能动用的全部货币收入。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其全部可支配收入就是它的有效需求边界——这个概念与商品市场上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是等价的。如果我们将个人有效需求边界的总和看作是一个社会的“有效需求边界”的话,那么整个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就取决于这个“有效需求边界”的大小。
在研究市场中,我们往往把“有效需求边界”等同于市场(或者“总供给-总需求”的市场)。这样,就可以把市场中的个体需求行为抽象为对“整体市场”的需求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整体市场)就是“合格投资者”。 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是有足够的财力发起成立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基金存续期内持续不断投入资金(即能做出有效贡献)的个人和机构都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