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绿地如何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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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绿地率的时候,只把在建筑红线内的面积,也就是红线上方的区域(包括屋面绿化、屋顶花园等)计算为绿地。 《公园设计规范》(GB50789-2013)中,公共绿地指向所有人提供游憩场地和各种植物景观的绿地;《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关于小区绿地的定义为:在城市居住区中,以绿化为主,融观光、游览、休憩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其用地范围大于居住小区,但小于城镇绿地系统中的公园。 所以从以上两个规范可以看出,小区绿地的概念是在城市建设规划范畴内确定的,而别墅属于城市建设用地中独立的住宅地块,不在这两个规范的范畴之内。所以难以用以上两个规范对别墅区绿地进行界定。

我找到有关绿化率的两个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其中对于绿化率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一些要求。比如《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 “四、建筑与结构

4.1.6 住宅的绿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并给出了具体的数值建议。 而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只提到了“五、室内环境

5.1.3 住宅的绿化率,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植被习性确定。”同样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 由于上述两个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作为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但是并没有明确别墅区的绿地需要达到多少的比例才算符合规范。

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出的答复,关于别墅区等小产权房的绿化率问题,该厅认为应该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我又在网上搜到了山东省住建部的答复,类似的情况,在山东应该是结合当地习俗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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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过程中,房产宣传中经常会出现“花园洋房”、“私家花园”、“赠送花园”等字眼。买房时,房产商承诺赠送的花园、露台,交房后,房产证上没有标明面积,是不是就属于业主自己?若开发商没有写明承诺“赠送”内容,是不是就不能拥有“花园”等附属物?小区内的公用土地,是不是就是全体业主所有?

“私家花园”不属专属绿地 小区公共绿地全体业主所有

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私家花园”不属专属绿地,不能办理土地证独占使用,而是附属业主房屋的绿地,只能由该房屋的业主专有使用。小区公共绿地全体业主所有。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因前期开发商与业主就“私家花园”、“露台”的使用产生争议的诉讼,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在销售时,将规划中属于公共绿地部分擅自予以了承诺。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要向开发商问清附属物是否属于该房,并在条款中予以注明“以房型图为准”等字样,同时还要明确附属物的使用权和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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