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当如何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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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只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并不适用于合营企业(合伙企业);但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权益一旦因被投资方除净损失而减资时,这种特殊情形的合并应如何进行核算,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此类情况的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我建议在实践中可以参照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步、首先按照母公司对合营企业享有权利的资本公积份额,冲销母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步、其次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冲销“生产成本”等相关费用科目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第三步、再次结转至本次交易的损益类科目,将损益类科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进行结转,计算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第四步、最后确认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并根据利润总额和对应的每股收益,计算发行股份的数量。

第五步、在上述基础上,调整本期资产负债相关项目,重新计算各项指标,填列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 根据上述步骤依次进行,即可编写出包括合营企业内容的完整的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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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关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未对非同一控制下构成业务的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如何计量进行明确规范,对于如何判断企业合并以及合并成本如何计量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近期,发现有企业将取得不构成业务的股权等投资作为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确认合并成本以及商誉。考虑到上述情况,我们在《财会〔2019〕16号》中进行了规范,规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多次购买少数股权,并且这些交易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应将多次交易累加的结果与最 终控制方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形成商誉,以避免实务中的不同会计处理,提高准则可操作性。

关于合伙企 业应当如何并 表的问题,需 要区分如下情 况: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应按有关子公司合并的规定处理。2、在确定是否构成控制时,除判断投资方能否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外,还应当考虑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的情况。如果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应判断投资方能否阻止其他投资方联合起来形成组合体(如为合伙企业),该组合体能够集体决定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3、如果考虑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后,投资方不能阻止其他投资方联合起来形成组合体,该组合体在表决权上可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为避免表决权被削弱,投资方应结合法律法规或章程、合伙协议等对表决权行使(包括表决权是否 受限以及表决权是否能够实际行使等)的规定,分析该等表决权是否实际上可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例如,合伙协议存在类似如下条款:投资方有权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而其他投资方仅对被投资方特定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如果该等特定重大事项不实质影响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可不将其考虑在内,投资方应认为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4、投资方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应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按照有关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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