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董监事吗?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具体的高层的管理者,即董事会、监事会,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作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是否也需要设置类似的机构对合伙人进行监管呢?答案是需要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设立董事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企业则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的工作。也就是说,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均设置了执行机构,而这个执行机构就相当于公司制企业中的董事会。
同时,为了实现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合伙企业中一般也有监督主体的存在,这个监督主体可以是全体合伙人,也可以是由全体合伙人授权的合伙人代表或聘任的经理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就明确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余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可见,无论是否有董事会,合伙企业中均有相应的机构对投资人(股东)的行为实施一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