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初始投资成本?
一、会计上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通过购买股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发行股份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确认,该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方式的,应分别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其形成的商誉或负商誉金额,记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原则,初始投资成本是购入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成本。它等于以支付现金或负担债务取得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价格减去支付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例如,某公司购买A公司发行的普通股60万股,支付款项780万元,其中包含相关税费35万元,则该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745万元。
二、税法上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置的房产、土地等不能直接判定其成本的支出,应合理估算其成本,并准予扣除。采用购买方式进行工商统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外购资产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些合理费用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包括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各项费用。 所以,从税收角度看,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购买价款减去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理解仅限于按购买方式进行工商登记的纳税人且购买的资产能够直接判定其成本的支出。对于其他情形的涉税处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